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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熊猫体育务部职责十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8-13 21:32:21点击:

  熊猫体育1、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提出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2、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避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

  3、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负责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和合同执行中的监督管理;

  6、为公司相关部门解答法律咨询,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制宣传教育。

  (1)在主管副总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法务部工作,统一协调安排各岗位的工作任务。

  (2)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流程:依据公司领导、相关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法律审核,提交《法律意见书》或《法律风险提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流程:依据公司安排或总经办发送的相关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交办的领导或总经办。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负责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每季度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法律意见书》。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流程:按公司OA合同审核流程进行法律审核和提出审核意见,对业务部门在发起OA合同审核前报送的合同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合同条款。

  (4)协助部长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6)法务部内务管理工作。内部建立登记台账,及时更新内容,跟踪工作的进展。

  流程:依据相关部门的请求,针对涉及的纠纷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反馈给交办领导或总经办。

  流程:起诉案件,申请部门应填写诉讼申请,申请中应有请求事项、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领导及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提交给法务部,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办理立案事宜。

  应诉案件,法务部接到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当事单位,查找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员介绍相关情况法务部部长指定承办人组织证据材料,查找法律依据法务部人员合议案件形成出庭意见。

  流程:电话咨询电话解答,法务内部做好法律咨询登记。按照培训计划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由人资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

  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是指当社会出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依靠地方和社会的力量不足以达到处置紧急事态的需求,依法请求武警部队的介入,武警部队必须及时的出动,迅速投入到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尽快恢复受损的社会秩序。在法治社会里,有权必有责,法律对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进行保障的同时,也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法律责任是指武警部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的特殊性。从主体上看,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双重主体,包括部队及其人员。只有武警部队和行使军事职权的部队的现役警官或者士兵才能承担这种法律责任,其他组织和其人员包括、预备役人员、公安人员等都不是此类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与一般法律责任相比,武警部队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发生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这一特定时间内。因此,武警部队在正常的训练、学习过程中或遂行防卫作战任务时发生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此类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的特殊性。所谓承担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军人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因违法行使职权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地方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完全相同。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地方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行为时,一般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普通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武警部队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般违法行为须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军纪处分;二是当军人在履行职权时发生犯罪行为的,在很多情况下应根据《刑法》第二编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另外,在战争中实施的与防卫作战任务有关的犯罪也不在此列。

  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违法行使职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第一,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侵权法的有关原理,构成职务侵权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主体只能是在行使职权中的武警部队及其人员。其次,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由于在行使职权的武警部队人员的行为致使他人的权利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构成一切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再次,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不当行为,即行为是武警部队及其人员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时对法律禁止性或者命令性规定有所违反,损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承担武警部队履行职权中的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最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与武警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这是承担武警部队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

  第二,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武警部队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某些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武警部队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当中从事其他的与行使职权任务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则其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责任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因而赔偿主体也就是行为人本人,而不能是武警部队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武警部队违法行使职权中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根据它的性质,其承担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此外,也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方式。

  首先,违法行为。武警部队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军人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程中,行使职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法律和规定,否则就会给部队以及所行使职权的对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从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其次,过错心理。所谓过错心理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在主观上所持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不同的心理状态往往决定了行为是否应负责任及负何种法律责任。军人因其行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在主观上要求其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具有任何过错心理的无意识的动作,即使其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无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军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其在主观上大多是出于过失,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个别人员出于故意的过错心理,实施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再次,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就是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一定的损害事实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时,行为人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辖区监管责任制是把工作落实到基层,确保基层监管到位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严格的问责制度下,辖区监管责任制的推行,也意味着基层工商履职过程中被问责的可能性增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就像一把把利剑高悬在辖区监管责任人头上。一是无照经营整治方面。首先,一个企业从无照到有证照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此过程往往是边经营边照,也就是一个我们引导办照的过程。而此过程中就存在着较多的问责风险点:其次,一些须经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批的行业,审批权在彼,我们只能催办,这个过程将是不受我们控制的较长时间。而这个时间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有责任予以取缔。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和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工商履职问责风险点密集所在。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工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对商品身份进行认证把关、对销售过程实行全程的形式监管。这是一个需要不断投入人力、物力、时间和技术的过程。而作为一个基层工商组织,更甚则作为一名片管员要履好职责,实现免责或少责,困难很多。近年来,公共事故频繁,每次重大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中,时有工商人员,而且数量较多。片管员们更是经常提心吊胆,担心烧一把火、爆一次炸或发生一起有毒食品事件,问责的利剑就会落在自己头上。

  (一)工商职责相对较宽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存在着职责宽泛、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等特征,这是工商行政管理履职风险比其他行业多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体现为工商职责宽泛。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庞大复杂,仅工商部门具有执法权的就多达700余项。而且,基层工商部门在具体行使职权过程中,还面临法定职权与委托授权、属地管辖与层级监管、部门衔接配合的诸多问题,多头检查、重复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巡查监管人员往往疲于奔命,忙以应付。另一方面体现为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如办理营业执照等,常涉及消防、卫生、环保等众多前置审批部门。在目前尚未完全准确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的情况下,一旦因未获得前置审批而没能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发生事故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时,工商部门将面临被问责的风险。

  (二)履职标准不够明确。工商人员履职要受到各种法律实体的、程序的制约,不论是行为人实施行政行为不到位,履职不全面;还是行为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不作出行政行为;或是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中滥用行政权力,不依据法定程序、职权作出行政行为,都可能受到党纪、政纪、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目前工商履职标准的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了上述履职风险加大。如工商所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而造成辖区发生严重违法问题和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但是。监管到位的标准是什么,如果对无照业户发出了责改书,需前置的发出了函告函,指导、引导、帮助等工作都做了,无照行为还没改正,问题出了,责任谁负?到底怎样算是监管到位?这些都尚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三)问责机制不够合理。在责任追究方面,当前的问责机制过于强调辖区监管责任人的各项责任。注重考虑事件的后果和社会影响而欠缺考虑监管人的履职过程和制约监管人履职的相应的职权、能力、技术、外部条件等。于是,经常是一出现问题就归因于监管不到位,就要对监管责任人进行问责,使辖区监管责任人形成较大的履职困惑和承受着较大的履职风险、履职心理压力。给公务人员戴上问责“紧箍”,的确能够使之提高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使之更加尽心负责履职。但是,如果这一“紧箍”勒得过紧,甚至使人头痛难忍,对促进履职会产生负面影响。

  为合理有效降低辖区监管责任人履职风险,我们从履职能力、责任分配、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方面思考应对基层工商履职问责困境的方法。

  监管人员的素质如何,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一线监管的效能。因此,要从履职思想意识、履职能力、履职方法等方面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三个“更新”,即:更新理念,更新知识结构,更新监管方法,使其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

  (1)更新履职意识,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和履职风险观。一要始终坚持学习,真正理解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履职的敏锐性、方向性、准确性。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重点、难点、敏感点,防患于未然地做好职能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履职风险。二要正确认识风险和责任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一定的风险压力,增强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危机意识和认真全面、严谨仔细的履职意识,实现“危”和“机”、“责”和“权”的有机统一。三要正确看待履职风险,增强履职信心。不能因为履职风险客观存在而被吓倒。要相信只要尽力尽责,履职风险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

  一是监管与服务的统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呼唤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工商部门必须拓展自身服务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工商。具体到监管工作中,就要增强寓服务于监管的意识。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设立《工商记事服务册》,巡查人员将辖区经营户、消费者等反映的意见和诉求记录下来,凡属工商职能范围的,必须解决;超出工商职能范围的,只要合法合情合理,尽工商之力积极协调解决。二是监管与维权的统一。2009年6月18日,广州市首个“红盾”维权服务工作站片管员公示牌在萝岗区夏港街青年社区挂牌,标志着全市第一个“红

  盾”维权片管员联合工作站正式成立。今后,群众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既可以拨打12315投诉。也可以到附近社区服务工作站要求维权。解决了此前社区工作站只负责调解而无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权限的困境,有效地增强社区服务工作站的维权力度,同时有力延伸工商部门市场监管的触角。

  通过开展各项工作技能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做到“三清”、“四会”。“三清”,即清楚片区内的经济户口、行业结构、重点企业的情况;清楚片区内市场主要商品,特别是食品、农资的质量安全情况;清楚片区内市场经营者、市场开发者的基本情况。“四会”,即会服务、会监管、会维权、会协调。要做懂政策、业务精、能力强的监管员;乐于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服务员:善于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宣传员,进而实现高标准履职。

  (1)分类监管。构建分类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按信用状况进行分类监管,强化监管重点,对信用等级差、存在不具备经营条件或违法违章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从而避免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提高监管效能。同时,对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和个体户,推荐参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活动的评选以作激励。

  (2)联合监管。在基层工商所内部,所长要充分发挥所内各组、各岗位的作用,科学组合,合理搭配,充分应用单兵和整体的力量,实现全所的有机统一。同时,应积极寻求各单位协助配合。通过与政府部门、公安、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对无证无照经营等的整治取得一致意见;在每个街道、社区、村委设置固定的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形成“预防、举报、登记、查处”工作机制;分清权责,按照“政府牵头、主管为主、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实现联合执法、依法担责、按职分责、协管共赢的目的。

  (3)书面监管。一是推广规范文书的运用,严格做好履职记录。对巡查监管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既能规范监管又利于自我保护。二是完善书面汇报和函告制度,加强请示和沟通。对发现的各种问题和难点,分析整理后书面向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函告有关职能部门,以取得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从而及时有效履职。

  (4)长效监管。要跟踪问效,查漏补缺。经常反省自己的工作,反思监管是否有盲区、查处是否有遗漏、服务是否都到位。对重点工作敏感区域要回头看、反复查,严防暗流潜流,促使监管工作既高效又长效。

  理清职责任务,按照权能职责相符的原则,对辖区监管责任人应该“干什么”进行明确界定。

  1.梳理基层监管职权和内部监管责任分工。一是理清职权。对基层监管的依据、职权和职责的种类进行系统、全面、细致的梳理,搭建工商行政管理权力运行规范化管理体系框架。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合理分解市局、分局和工商所的监管职权,明确界定基层工商所依法独立拥有的法定职权与受上级机关委托行使的监管职权及相应的监管责任,从而使监管人员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分清责任。在工商所内部,把每一职权分解到每一位具体人员,定人员、定职权、定责任。尤其要明确划清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畴,如,片管员巡查中发现了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出了责改通知书并已将有关材料移交执法人员。此种情况下若违法者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片管员应可免责,而由执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理清工商部门与其他横向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有两个途径值得探索。一是与各前置审批部门加强沟通,妥善协商,理清职责分工。通过政府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行为分别属于哪个部门监管,防止互相推诿或重复监管。如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管工作中,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和“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即企业处于消防、卫生、环保等前置审批阶段时的无照经营,由相应审批部门监管;无须前置审批或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的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而不是只要涉及无照经营则由工商负责。从而既提高监管效率,又降低辖区监管责任人履职风险。二是目前市场监管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烟草专卖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文化部以及金融证券监管等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相近或相似,既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推诿扯皮,又导致职能分散、政出多门,而且企业的负担加重。如果不尽快解决和理顺部门职能,将造成监管低效化。应科学整合政府部门间的职能结构,改变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科学。从根本上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促进政府机构高效、协调、规范运转。

  一要明确履职标准。结合工商监管实际,通过下发履职概要说明、重热点行业监管处理流程等形式,分不同的重热点及其他行业制订出不同的履职规范,给基层人员以实在、准确、具体、到位的指导,使每一位辖区监管责任人都能按图索骥,发现问题后,可及时采取得力措施,或自行解决,或通过移交等方式转有权部门处理,从而实现到位监管。

  二要完善考核体系。根据依法定责、依责定标、依标考核、依绩奖惩的原则,立足基层工作。细化、量化考核项目及扣分标准,将工作责任具体细化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做到责任主体明晰化,责任链条无缝化,责任追究准确化,形成与落实基层工商分局执法职权清单相对应的规范齐全、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从而让基层巡查监管人员内心清楚明白,只要照着履职工作标准,程序合法,工作效率正常,工作流程没有偷工减料,基础工作扎实,就无履职风险后顾之忧。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内设机构各负其责。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

  (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

  (三)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财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联系和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任职回避、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其主管机关及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应当进行廉政教育;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三)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采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职权中,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其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建立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而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制度不健全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并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及其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有关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制度的单位提出批评,有权就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不移送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或者泄露举报内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对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干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依照法律授权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我镇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镇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一)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镇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是我镇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化建设,2002年7月,中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行例》(1995)的基础上,总结近8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并首次将引咎辞职纳入领导干部制度。本文将对党领导干部的辞职制度,特别是引咎辞职制度,从政治责任的角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

  《条例》使用的“辞职”概念是指党政领导干部于某种原因辞去自己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而不一定是辞去公职、从而脱离公职部门的行为。根据辞职原因的不同,《条例》将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四种。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基于职务变动原因而发生的因公辞职是领导干部职务管理的程序性为,基本上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基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的自愿辞职需要就不同情况做具体的分析。领导干部若基于自身的健康状况、工作或专业志趣、人际关系状况、实际工作能力等个人原因而申请辞职,则不具有追究责任的含义;领导干部若基于自己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政治言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职务行为等方面出现的瑕疵或过失的其他原因而申请辞职,则可能含有了自我追究责任的含义,即具有了引咎辞职的含义。尽管基于个人和其他原因的辞职都是领导干部自愿提出的,表达的都是个人意愿,但“个人意愿”的程度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自愿辞职可能会成为领导干部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引咎辞职明显是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后面将作详细分析。

  责令辞职是指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基于“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原因而发生的责令辞职,同样需要就不同情况做具体分析。“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原因是否包含前述的自愿辞职和引咎辞职的原因,如果包含自愿辞职的个人原因但具有这种情况的领导干部却不提出辞职,则可以启动责令辞职程序,这时的责令辞职不是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一种形式。如果包含自愿辞职的其他原因或引咎辞职的原因但具有这种情况的领导干部却不提出辞职,同样可以启动责令辞职程序,此时的责令辞职应该成为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一种形式。如果“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原因特指领导干部在各种责任行为方面的原因,那末,由此启动的责令辞职就完全是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

  作者认为,应该严格界定不同辞职的原因,并在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中引入责任追究机制,以便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辞职制度只是党的政策规定,而非法律规范。干部制度的法制化程度是相当低的,就辞职制度而言,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对领导干部辞职的实体性规定,只有一些简单的程序性规定。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所以,如何将领导干部辞职制度纳入法律规范,并建立领导干部责任的法律追究机制,将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中,鲜有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由于近几年来责任事故频发,民众要求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呼声随之高涨,引咎辞职遂成为社会上、学术界和党政机关关注的焦点。如深圳市龙岗区委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干部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重庆市政府在《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2001)中指出:“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两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党政领导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到位,严重的或失职、渎职而酿成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事故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辞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2001)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引咎辞职。中央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在《条例》中概括性的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

  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条例》规定的“咎”不是一般的“过失”,而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环境中,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所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只有提出辞职。

  政治官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他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一切言行对人民负责。另外,政治官员又是政治责任的判断者,应该能够从理性上对自己的言行做出恰当的评价。政治责任感和政治责任评价是政治官员实施自我追究责任的两个内在条件,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自责是“凭良心”的自责,仅有此还不够,要想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现政治官员的自我追究责任,还必须有环境压力的外在条件。这种压力来自于两个方面:权力的制约和自由的舆论。追究政治责任本身就是对政治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的怀疑,权力的制约使得政治官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同时,权力制衡机制自动发挥作用熊猫体育,纠正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另外,政治官员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并履行职责的,人民有监督政治官员的权利,自由的舆论可以传达民众的呼声,引起群众的共鸣。权力的制约和自由的舆论给政治官员以无形的巨大环境压力。内在条件和处在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迫使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总之,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其“咎”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工作上的失误或失职”,还包括有违法或违背民意的言论,或者有悖于社会公德或法律精神的个人行为(如吸食、聚众、篡改或伪造学历、偷漏税、帮子逃避兵役等)。

  同样,中央制定的引咎辞职制度,不是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法律责任的制度,而是追究其政治责任的制度,只不过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原因仅仅局限于与“工作”相关的“咎”,而排斥与“言论”及“个人行为”相关的“咎”。作者认为,应该建立中国政治官员的引咎辞职制度,扩大“咎”的范围,不论是在履行职务中,还是在个人生活中,只要其言行违背民意,就应该主动提出辞职,从而使引咎辞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途径之一。

  引咎辞职制度是自律性的政治责任追究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感,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责行为的形成。从理论层面上讲,建立和推行引咎辞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权责明确和权责一致的问题。管理学理论要求每个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是明确的且二者相应相称。如果在组织设计中能够做到这一点,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就具有了根基。在独任制(首长负责制)机关中,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是行政首长个人,表现为个人辞职;在合议制(委员会负责制)机关中,引咎辞职的适用对象是委员会集体,表现为集体辞职。就中国的行政机关而言,宪法和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也就是说,行政首长拥有指挥命令和监督下级的权力,他必须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过失承担责任。但政府的实际运行机制是民主集中制(本质上是一种有限个人负责制),加之我国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上下左右之间,特别是上下之间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都是模糊的,责任追究起来就比较困难。正是由于权责边界不清,加之裙带关系的存在,致使现实政治生活中鲜有追究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的。就中国的审判机关而言,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数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案件的审判可以实行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自审理)。另外,各级法院都设立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同行政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故中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是十分明显的,建立院长和副院长的引咎辞职制度将会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的行政化倾向。可以预言的是,由于审判工作失误而可能导致引咎辞职的压力必然使院长和副院长越来越多地干涉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导致法院领导的独断专行,这与审判工作的改革方向是背道而驰的。这里的基本问题是院长、法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权限边界和责任边界是什么?司法独立是否意味着法官独立?法官审判案件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院长负责?所以,不少法律界专家认为,引咎辞职制度只是一种治标措施,“要想从根本上清除司法腐败,一方面必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辅以制度上的有效监督,才是治本之道。”

  第二,过失行为(咎)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外延问题。根据现有的干部制度,对违纪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违法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而引咎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所以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必须清楚地界定“咎”的范围和界限,以及它与违法违纪行为的区别。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清楚自己的身份,对外是党、国家或政府形象的代表,对内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理应成为公众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楷模和守法楷模。如果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与上述要求不相称,那么他就失去了做领导人的资格,属于违法违纪的,就必须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不属于违法违纪而属于“引咎”者,就必须引咎辞职。在建立和运行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时,要注意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以较轻的行政处分代替引咎辞职,如给个警告、记过、降级处分而不引咎辞职;二是以引咎辞职代替较重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如对于具有严重失职或渎职行为的领导干部应该给予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给予判刑,而让其引咎辞职,从而逃脱更为严厉的惩罚。

  我于xx年xx月xx日参加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通过听这次讲座,我受益菲浅,以下是我个人的心得体会:

  《讲座》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的重要时期,也是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战略的重大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从治标调整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并将预防腐败“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志在五次全会上指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地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这种形势下,我省的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就应运而生了。

  讲座原则性回答了“为什么要将预防职务犯罪立法?”“什么是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总纲。

  1、确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

  3、明确了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指出了预防工作的方式,这种预防是内外结合、全民参与的大预防;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则明确了预防方法,突出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体系建设。所以“两个结合”的原则是方式方法的统一,是原则性规定与能动操作的统一。

  4、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讲座》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这条规定明确了预防主体是单位、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结合中国中央建立的反腐败机制,我对预防主体的认识是: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下。在讲座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讲座》是党的意志上升到法律的反映。我党的反腐败领导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反腐败工作重要有机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地置于党领导之下。

  (2)从预防主体的地位看,各预防主体之间不存在领导被领导关系,结合 “预防职责”的内容分析,各预防主体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做好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说明,各主体之间是相互联系、合作的,不具有从属性。

  (3)从预防主体的任务性质看,大量的预防工作应是单位和社会各界来完成,他们是预防工作的先导和基础力量,而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是负责指导、监督预防工作的主体。但是,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忌提升位置,混淆职责,包办预防,从而削弱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主体的预防主动性和积极性。

  各主体预防职责是《讲座》硬性规定的,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我的认识是:

  1、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也是单位主体。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督、审计部门既要履行单位预防的职责,又要负起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因此,其预防职责具有双重性。即既要履行好自身指导监督或监督的预防职责,更不能忽视本单位的反腐败斗争,忽视自身的腐败。

  2、各单位预防职责在预防责任制的保障下,具有工作环节流程性,可操作性强。其流程顺序为:制定工作计划——措施——年度考核(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笔者根据多年从事基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经验,具体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心理方面。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与人们物质欲膨胀的冲突,消费的超前性与生产落后性的矛盾是诱发基层国税人员职务犯罪的内因。一些税务执法人员耳濡目染笙平歌舞、灯红酒绿,而自己虽然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方面有“权力优势”,却还是辛苦地拿着“死工资”,为了寻求心理平衡,他们思想道德防线崩溃,无视法律,内外勾结,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最终沦为罪犯。

  二是执法方面。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出现缝隙,防范措施监管能力相对薄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机会和空间;有些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些部门和个人手中,过大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约束和监督,一旦把握不住,就会导致权力机构和个人的腐败。

  三是管理方面。一些基层国税机关监管机制不健全,管理软弱涣散,机制不够健全,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讲情面、拉关系,单位风气不正等也是诱发税务职务犯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四是监督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随意,收税不开票等现象,都是监督不力的具体表现。因此,监督制度不健全或监督未能有效实施,这些都是导致税务职务犯罪的直接因素。

  税务职务犯罪虽是顽疾,但并非不治之症,就像防病治病一样,只要对症下药,也能药到病除。

  一是经常性教育。各级基层国税部门要制订年度党风廉政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学习计划,将学习内容下发基层单位实施并督导落实到位。要经常组织全体国税干部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精神,摈弃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使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经常性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国税系统的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自觉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要经常性进行党纪法纪教育,增强广大国税干部的党性观念和法纪观念,用纪律和法律规范大家的行为。同时,在系统内大力宣传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熊猫体育,使广大干部知道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有效的。通过潜移默化的形式教育,使大家牢牢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是警示性教育。为切实搞好警示教育,可以邀请检察院、纪检部门领导或办案人员为国税干部讲课,用大量的案例以案说法进行教育,分析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探索防止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提醒大家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政廉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廉洁服务,做到不碰触总局规定的“四条高压线”,做到“三不两正常”,即不受礼、不吃请、不说情,与纳税人保持正常的征纳关系,在内部保持和谐的同志关系。同时,利用内部少数税务干部职务犯罪的事实和教训,对税务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剖析犯罪分子的思想演变过程和思想根源,从反面警示税务干部引以为戒,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谨慎行事,防微杜渐,自觉做到不正之风不染,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事不干,让大家懂得“平安就是福,自由值千金”的深刻含义,牢牢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教育使税务干部以积极、健康、正常的心态,洁身自好慎始慎终。

  三是阶段性教育。阶段性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首先要抓好每月的考廉日活动,把坚持清正廉洁,反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放在突出位置,提高大家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廉洁自律意识。其次定期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势分析会,对于各单位好的做法、好人好事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力避再犯,真正做到在系统内弘扬正气,打击歪风。再次抓好元旦春节重大节日期间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防止“节日病”发生。节前要下发有关文件,规范节日期间的廉政行为熊猫体育,提出具体要求,抓好跟踪监督检查,保证在节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纳税人的礼金、礼券、礼品、礼物,不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同时,还应给每名税务干部发一封廉政公开信,为做好节日预防工作“提神醒脑”;给每位干部家属发一份慰问信,常吹“廉洁风”,做好“廉内助”,为节日营造一个廉洁祥和的氛围。

  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基层各单位各部门的一把手要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并成立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建立定期述职、述廉、议廉、评廉制度,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建立领导、部门、岗位责任制“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每年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的个性化责任状,强化考核,兑现奖惩,强化过错追究机制,敢于动真碰硬,对不正之风敢抓敢管敢查处,有效防止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犯罪现象的滋生。

  二是建立制度制约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立健全考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廉政奖金制度、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八小时之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等。在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财务例行审计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基建项目招投标制度。同时,强化计算机管事的严密性,推行预警系统软件,以保证财物管理不出问题。在干部管理方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基层税务干部德能勤绩廉考核机制,完善考核考察的制度和办法,干部提拔均要实行竞争上岗、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落实干部交流轮岗或异地交流制度,完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探索干部实行干部任期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考察失真,“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的出现。

  三是建立执法责任机制。要建立全员岗位执法责任制体系,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法》为依据,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并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行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责任、量化指标,做到以事设岗,以岗定责,明确每个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和操作要求,使业务操作过程中,都能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岗责体系狠抓责任制的落实,使每一个岗位人员都能做到在位谋政、在岗尽职、在岗勤政,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完成工作的正确程度,保证基层税务干部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杜绝、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严格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要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对税收执法各个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对岗位责任人出现违章操作,或未尽岗位职责的要做到严肃追究和查处,防止、、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深化“两权”监督制约,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基层国税人员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构建无所不在的监督体系,让税务干部的日常行为纳入社会的眼光监督之下,舆论评议之下,实行阳光操作,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完善关键岗位体系。制定“两权”监督实施办法,明确重点监督的岗位、项目、内容、标准、操作方法,形成一整套防范监督体系并付之实施。在税收执法权方面,突出抓好税务开业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的管理购领使用、税务稽查处罚、减免缓税审批、出口退税审批、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审批、个体定额核定等重点。在行政管理权方面,突出抓好基层干部提拔任用,人员录用调配、大额经费的使用及审批、大宗物品采购、基本工程建设、信息化设备采购等重点,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定期监督。通过内部监督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达到权力分解的目的,防止产生职务犯罪问题。同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将“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都置于计算机的监控之下,形成税务人员与计算机监督的双控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与管理的随意性。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是履行职责,进行问责的依据以及考评的标准,制定规范便于完善考核体系,同时提高各级公职人员素质。以岗定责能够让公务员充分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同时,也是当前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微观体现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公职人员,遵章守纪是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当前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职位设置要求进行管理,在岗人员不能建立对应关系,导致难以实现权、责统一,难以达到人、事相适。部分公务员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一些职能任务难以明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范围。许多单位有类似的岗位职责规范,但是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另外,许多单位和部门有成文的职责规范,无问责制度,考核仅限于年终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有名额限制,奖励吸引力小,无法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在晋升和问责方面不够严谨和严格,岗位职责相对明确但是缺乏总纲性的职责规范,各类规范之间出现交叉、确实、一楼的现象。

  因此应该应重新对公务员职责规范研究进行了一点创新,在重新修订职位说明书时,强调以职位标准为核心,构建公务员能力素质模型。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执行比较良好。

  岗位分析是以职务为中心,分析和评定各个职务的功能和要求,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权限,以及承担该职务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可以说,没有全面、科学的岗位分析也就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实现公务员岗位上权责关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其核心问题在于明晰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在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形成结构化的“任务-授权”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选拔、更新、监控、保障、培训和考核等重大功能,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来讲,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制定出能够详细清晰的界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公务员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方面适用范围。如果不能清晰界定者三类的岗位职责规范也就不能确定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分类改革自然就失去了科学基础,从而难以科学界定三类公务员的清晰范围。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下的岗位职责规范,分别是行政执法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综合管理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和专业技术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

  综合类的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基础。在制定岗位职责规范时,从综合管理的内容,具体从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工作事项上予以确定。

  在制定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其岗位的目标任务,确定技术标准、实行量化衡量。体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要求,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基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工作任务、范围、权限和程序等要素。

  通过公务员岗位分析所获得的工作描述信息和任职资格信息在后续的各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是公务员岗位分析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务员岗位分析内容的集中表现。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所形成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与传统的职位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位说明书更多地体现静态的岗位描述,而公务员岗位规范是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建立动态、科学、有效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问责规范四个方面,我们称之为“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定责规范包括:岗位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岗位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

  (二)公务员岗位履责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对照、岗位履责规范、直接上级领导意见等。

  3、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4、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查处大要案,维护卷烟市场秩序;

  一是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二是建立情报信息网络,了解、掌握违法经营卷烟的市场信息、动态,提高打击、查处工作的准确率和稽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三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进行路检路查,查处大要案,提高市场净化率;四是接受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处理;五是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是负责对辖区卷烟零售市场的日常监管;二是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检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是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勘验和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四是走访持证零售户,了解、掌握辖区零售户的经营、管理信息,分析违法经营动态,加强与稽查队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查处违法经营案件;五是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局(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公司)工、青、妇、离退休管理工作;负责局(公司)所管理人员的招聘、招收、任职、离职、晋升、调职等建议和审批后的落实工作;制定局(公司)内部工作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工作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市局(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定薪酬分配办法,实施员工收入分配;负责员工劳动福利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搞好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局(公司)的日常核算、费用预算、经费支出、资金回笼、税费解缴和配合资产管理职能;负责安全与保卫工作;负责配合市局(公司)各类信息化项目在本地的实施、推广和应用工作,维护与保障计算机网络的使用与安全。

  根据职能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清理重叠机构。将办公室、专卖监督管理科、业务科、财务科列为局(公司)负有行政管理和经营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在内设机构办公室下设车队、业务科下设4个市场部和1个送货部、专卖监督管理科下设1个稽查大队和4个专卖管理所。

  办公室和财务科承担综合管理职能:负责局(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局(公司)工、青、妇、离退休管理工作;负责局(公司)所管理人员的招聘、招收、任职、离职、晋升、调职等建议和审批后的落实工作;制定局(公司)内部工作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工作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市局(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定薪酬分配办法,实施员工收入分配;负责员工劳动福利计划的落实与执行;搞好员工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局(公司)的日常核算、费用预算、经费支出、资金回笼、税费解缴和配合资产管理职能;负责安全与保卫工作;负责配合市局(公司)各类信息化项目在本地的实施、推广和应用工作,维护与保障计算机网络的使用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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