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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赢彩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和裁判方法研究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1-14 18:10:21点击:

  近年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日趋频发。审判实践中,法律服务合同履行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谓纷繁复杂,不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纵横交错,裁判的统一性与个案的妥当性或许也未必如意。本文通过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司法困境,揭示出法官的裁判方法所体现出的利益考量和价值衡量,分析每一个案件的判断和裁决是否符合通常的事理、情理和法理,不断丰富司法实践和合同法理论,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积累宝贵的判例经验。

  近年来,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强,老百姓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越来越多地走入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进行各类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消费。由于法律服务合同双方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往往容易产生纠纷。该类纠纷的焦点主要表现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律师执业操守等问题。近三年来,1我院共受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71件,2其中二审上诉案件62件,标的从几千元到几千万元;共审结法律服务合同纠纷69件,其中上诉案件中维持原判的49件,调解、撤诉的案件9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5件,裁定驳回或撤销原裁定的案件的6件。

  我院受理的71件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为上诉人双赢彩票官方网站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44件,委托人上诉率为61.97%,双赢彩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为上诉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有24件,委托人和律师同为上诉人的案件有3件。

  对于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法》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只有适用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对审判法官如何适用相关法律和合同法原理提出了挑战。而《律师法》仅规定了“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并未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的衡量标准作出规定。一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其有别于提供普通商品,不可简单量化,难以仅凭工作量认定服务质量及效果;另一方面,在提供法律服务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过错程度亦难以通过一般标准来衡量。另外,实践中,由于认识差异,加之一些律师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缺乏与委托人及时、有效的沟通,怠于向委托人解释说明各种情形的法律意义,许多当事人往往并不真正了解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如很多当事人往往以案件胜诉或胜诉结果作为衡量律师工作的标准或支付律师费的前提,由此引发纠纷。此时,律师再根据委托人指示所从事的行为可能并不符合委托人真实的意思,事后往往产生纠纷。如在某法律服务纠纷案件中,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根据当事人意思坚持认为某一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导致法院认定当事人放弃追究该侵权人的责任,由此产生律所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如何认定律所或律师是否提供了符合约定的法律服务是审理此类纠纷的难点之一。

  《律师法》明确将律师赔偿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作了概括性的规定。3实践中,部分律所、法律服务所管理欠缺规范,尤其对公章使用、钱款保管、诉讼费代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律师行为难以约束。一些律师招揽业务时积极,从事业务时却忽视了案件对当事人的重要性,有些弄错或遗忘开庭时间,甚至不出庭代理,有些发表代理意见缺乏针对性。但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专业性极强,双赢彩票律师不论是在诉讼还是在非诉讼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是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这种权益维护的结果不一定直接体现在当事人的财产增减上, 许多财产性后果需要依靠当事人自己或者第三方的行为来实现, 甚至不少律师的法律服务根本就无法直接以财产来计量。如何认定律所或律师在履行法律服务合同时存在过错是审理一大困境之一。

  再者,在认定律所或律师因履约过错或不当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如何认定损失的范围为现有财产的减损还是包括将要取得财产或利益的丧失?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律师过错造成的?例如,由于律师的过错,致使委托人理应胜诉的案件被判败诉,理应获得的财产权益未能被判获得或全部获得,或不应减损的财产权益被判失权等情形。委托人的证明责任要求的程度如何?如在有的案件中,代理律师在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退费纠纷;有的案件中,代理律师接受诉讼委托两年时间里,除做了部分调查工作,并未将案件立案诉讼,未完成律师代理合同中委托事项,从而委托人对律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意,要求退费引发纠纷;还有的案件,律师超出委托人授权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引发纠纷涉诉。如何认定因律所提供了瑕疵法律服务导致委托人在诉讼或非诉事项上受损及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律师民事赔偿标准?这些都是目前民事司法实践中突出的疑难问题。

  法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如果预先约定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是确定该特别约定有效,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还是排除特别约定的效力,以维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又如法律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以何种方式向律所或律师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后的后果如何?委托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限制和期限是什么?如果相对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如何救济?如何认定解除一方的赔偿义务和责任?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较难判断的困境。

  在目前《合同法》对法律服务合同的规定尚不明确具体、发生纠纷的法律服务合同双方对提供服务方的合同义务约定大多不明确的情况下,研究个案中法官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和纠纷的裁判则具有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具体来说,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的裁判方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相关职业道德及律师自身专业化职业标准的约束。这种专业化的性质要求律师对于委托人的委托承担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律师在从事受托法律事项活动中不仅要履行约定的和法定的相关义务,同时还应遵守来自职业从业上的义务,他不能够以专业知识不足而要求免责,也不能对其客户所承担的义务仅仅止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合同的受托人的合同义务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约定义务,即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从事相关受托事项。(2)法定义务,即包括《合同法》第399条规定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4以及专门法《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的义务5等。(3)职业义务,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遵守法庭纪律,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等等。(4)其他诚实信用义务。因此,法官在判断律师是否适当地履行了委托义务,在履行中是否存在过错,不仅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作为依据,还应当将《合同法》、《民法通则》、《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均作为评判依据。

  美国官霍姆斯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6法官在审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时,应具体阐明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系,其判断应符合通常的事理、情理和法理,使一般具有正常智力的人都能认可其认定。这个时候,经验法则充当法官推理活动的大前提。法律服务多属无形智力付出,具有难以具体触摸和衡量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律师的执业行为的履约边界就成了律师退费或赔偿与否的关键问题。在审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时,法官通常都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在某案件中,戴某与律所于2009年8月17日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戴某支付了律师费12万元和交通费1000元,律所为其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法院经审查发现,律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之日至2011年8月10日戴某函告律所解除委托合同近两年内仅做了部分调查工作,并未将案件立案诉讼,未完成约定的委托事项。法院据此认定,合同解除的主要过错在于律所怠于履行代理义务,同时鉴于代理律师确实为戴某开展了部分调查工作,故法院酌情判决律所返还11万元的律师费。法官审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证据和事实的评价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必须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经验法则来确认。

  笔者认为,审判法官一般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律师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义务边界:1)律师调查取证工作、调解及出庭次数等,考察律师合同履行中实际工作量;2)是否超越委托代理的权限;3)是否正确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出具正确的法律意见;4)是否拖延或不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律所或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中存在过错是处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难点之一。在委托人起诉赔偿或退律师费的案件中,一般来说,不能仅仅因为案件处理对委托人不利就认为律所或律师存在过错。双赢彩票法官只能根据法律预设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律所或律师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的高度。在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律师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争议。李某、何某委托申通律所指派的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审中李某、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放弃了对被告中建八局的赔偿请求,只要求被告巴士四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身损害案件判决结果李某、何某获得了交强险之外50%的赔偿。李某、林某又起诉请求律所赔偿其未被判赔的经济损失和案件受理费。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因过错而造成委托人李某、何某的损失。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认定律师承担专业责任应以存在过错作为归责原则。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应综合考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等。代理人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放弃对中建八局的赔偿请求,这是对赔偿责任归属认知上的判断,律师出具该代理意见并未违反其在执业过程中应履行的一般义务,而且该代理意见并不意味着对李某、何某诉讼请求的放弃,即代理人是要求巴士四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李某、林某均参与了人身损害案件的庭审,对代理人放弃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未表示异议,因此李某、林某对律所的律师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后果。最终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林某要求律所承担26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对于该案件,根据《证据规定》第8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这一规定可以用来支持法院的判决结果。

  根据《合同法》406条第一款7和《律师法》第54条8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其指派的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过错且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予以赔偿,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某案件中,律所接受遗嘱受益人金某的委托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未审查遗嘱手写文本上无立遗嘱人吴某的亲笔签名,仍出具见证书,律师见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认定律所的代书遗嘱无效,由此认定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有瑕疵的,但是法院并未认定是律所的过错导致遗嘱无效的必然原因,而是通过吴某生前对金某母亲的起诉返还存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物品的事实,从而法官内心确定地相信金某主张吴某有立遗嘱将遗产留由并非法定继承人的金某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成立。由此法院认定律所的过错并不是导致金某失去继承权的原因,结合诉讼时效的因素,法院判决驳回金某要求律所赔偿3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委托律师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首先要和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律所据此指派律师代表律所实际实施委托事项。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法官就要具体实际审查律师的代理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如律师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进而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谁。在某案件中,法院经综合审查到庭证据发现,委托人赵某与律师朱某个人签订专项协议,赵某向朱某支付了10万元律师费,赵某不知朱某是某律所的律师,但该律所在朱某出具给法院的公函上盖了公章。据此法院形成内心确信,认定该专项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10万元律师费系朱某私自收取,并未交到该律所,所以认定是朱某而非律所应向赵某返还律师费。同时,鉴于鼎力律所在给法院的公函上盖公章,虽不足以认定律所对专项协议的认可,但增强了赵某对朱某的信任度,律所对此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导致朱某擅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故鼎力律所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9是委托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所独有的特征。在某退还律师费纠纷案件中,葛某委托律所代理在闸北区法院的离婚诉讼案件,后又派生出黄浦区法院的析产诉讼案件,在析产案件中,律所在委托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的析产情形就提起诉讼,经黄浦区法院行使释明权后,葛某撤回了诉讼。法院认定,葛某因律所在黄浦区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表现,而丧失了对律所的信赖,随后行使了合同法赋予的任意解除权。随后法院衡量全案证据,根据律所在两个诉讼案件中的工作量,酌情判决律所向委托人返还部分律师费。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源于委托合同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之上,如果合同双方一方的信任丧失,则订立合同的基础也随之崩塌,委托合同就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律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是职业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更应当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来维护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

  而在另一起律所退还律师费纠纷案件中,2012年11月8日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委托人刘某支付人民8千元,律所律师随后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并递交上诉状;11月22日,刘某向律所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律师费8千元。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认定,虽然刘某陈述律所的律师不具备处理委托事务的能力,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刘某单方面解除委托协议并不可归责于律所,理应向律所支付相应报酬。法院遂根据律所完成委托事务的进度以及工作量,酌情判决律所返还律师费3千元。这也说明,法律服务合同解除之前委托人与律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具有约束力,律所就委托事务已完成部分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及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仍得以向委托人主张。

  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委托合同的性质及委托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使合同无效。在某案件中,2011年9月14日,委托人赵某、程某委托律所代理一继承纠纷案件,约定先支付2.5万元,一审判决后再支付5万元,同时约定,委托人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律所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立即通知承办律师中止履行合同。委托人已付的律师费不予退款。在2011年11月29日,两委托人致函律所要求解除委托。后律所诉至法院要求两委托人再支付代理费5万元。法院认为,委托人享有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且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后委托人已付的律师费不予退款,但未约定委托人还要继续付费,遂没有支持律所的诉请。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得以在合同履行期间行使解除权。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没有公正,司法便无存在的正当基础。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和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分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明确该类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方法十分迫切并且十分必要。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这种背景下分析法律服务合同的判例不仅可以为以后审理类似纠纷积累宝贵经验,而且通过对判例的分析,阐释相关的合同法原则,透彻地揭示出判例背后的合同法原理和相应的社会政策含义,丰富了我国的合同法理论,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公正,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1]本文统计数据的起止期限为2010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5日。

  [2]本文中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作广义理解,此类纠纷的案由常见有三个: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3]《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4]《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5]《律师法》第30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7]《合同法》第406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律师法》54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9]《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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